“這筆學費就像一根刺,在我心里扎了二十多年。”廣東的柏女士這樣描述她的心結。2024年2月,時年已畢業(yè)24年的她,將母校湖南工業(yè)大學告上法庭,要求退還當年被多收的4000元學費。她的理由是,1995年入學后,她發(fā)現(xiàn)自己與其他省份的農村同學每年學費相差800元,五年下來共計多交了4000元。然而,經過兩級法院審理,她的訴求均被駁回,核心原因并非訴求不公,而是——訴訟時效已過。
一場跨越時空的學費爭議
柏女士的求學經歷本身就充滿意外。初中畢業(yè)后,她填報了四川的一所中專學校,卻意外收到了從未填報過的株洲冶金工業(yè)學校(湖南工業(yè)大學前身)的錄取通知書。入學后,她很快發(fā)現(xiàn)班上的13名廣東農村學生每年學費為3800元,而其他省份的農村學生是3000元。她曾向學校反映,得到的答復是“收費合法”,并未退還。這筆“不公平”的收費,就此埋下了種子。
時隔二十多年后,一次偶然的同學群聊天,重新點燃了柏女士追索學費的念頭。2023年,她通過政務熱線反映情況,校方承諾核查但無下文。2024年,她正式提起訴訟,除要求退還4000元學費和一筆400元“招生費”外,還依據(jù)“退一賠十”的原則,主張總計44000元的賠償。同年,其84歲高齡的母親也以“實際支付人”的身份再次提起訴訟。
法律之墻:當公平訴求遭遇訴訟時效
案件的審理焦點,迅速從“收費是否合理”轉移到“起訴是否及時”這一程序性問題上。法院審理查明,柏女士自入學第一學期就已明確知曉學費差異,并向校方主張過權利。根據(jù)當時適用的《民法通則》,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。法院認為,訴訟時效應自校方回復“收費合法、不予退還”之時起算。無論是以此計算的兩年普通時效,還是法律規(guī)定的二十年最長權利保護期,柏女士在2024年才提起訴訟,均已遠超時限。
至于柏女士母親提出的訴訟,法院同樣認為,其未能提供當年繳費的直接證據(jù),且其主張的“從2023年知曉時起算”時效的觀點,于法無據(jù)。最終,柏女士及其母親的起訴均被駁回。
法理與情理的深層思考
此案在輿論場引發(fā)了廣泛討論。從情理上看,柏女士的訴求獲得了很多同情。在她求學的上世紀90年代,4000元對于一個農村家庭無疑是一筆巨款(當時普通月薪僅300-400元)。地域差異化的收費標準,也容易讓人質疑其公平性。柏女士“討個說法”的執(zhí)著,反映了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。
然而,法律除了追求個案正義,還承擔著維護社會關系穩(wěn)定和交易安全的宏觀功能。訴訟時效制度的核心價值就在于此:它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,避免證據(jù)因年代久遠而湮滅,防止社會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(tài)。用法律界的話說,“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”。湖南工業(yè)大學在庭審中也提到,由于三校合并和時間久遠(財務憑證保存期限一般為15年),當年的一些資料已無法尋找。這正是訴訟時效制度所要應對的現(xiàn)實困境。
柏女士的案件,是一堂代價不菲但意義深遠的法律公開課。它警示所有人,公平正義的追求,需要敏銳的權利意識,更需要及時的法律行動。對個人而言,當合法權益受損,積極、及時地通過合法途徑維權至關重要;對機構而言,則應在管理上力求公平透明,對歷史遺留問題抱持更積極的溝通和解決態(tài)度,避免讓“一根刺”在他人心中,一扎就是二十多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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